一、申报
申请单位向市机关事务中心提出车辆处置申请(注明品牌型号、使用年限、行驶里程、当前状态等基本信息,附行车证复印件)。申请单位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载明的所有人不一致的,还应提供机构编制部门相关证明文件。
二、移交车辆
申请单位将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正副本、购置附加费(税)证、交强险单、车船使用税凭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车辆评估缴费单(自行从指定评估机构任选一家,评估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非税收入账户信息等材料备齐。按照市机关事务中心通知要求将车辆随同材料进行移交。
三、鉴定评估
市机关事务中心委托申请单位选定的鉴定评估机构对封存车辆进行鉴定评估,根据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处置意见。
四、分类处置
(一)拍卖
市机关事务中心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车辆,拍卖公司出具相关凭证,拍卖所得缴至申请单位提供的非税收入账户,申请单位协助买受人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二)报废
市机关事务中心委托机动车报废机构对车辆进行报废,报废机构出具相关凭证,报废所得缴至申请单位提供的非税收入账户。
车辆处置完成后,申请单位到财政、交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